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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 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27日生,新宁县人,农民。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生,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