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 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27日生,新宁县人,农民。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生,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