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40,389.40元及经济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9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的(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