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睢宁县庆安镇人民政府与马福洪、宋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宁县庆安镇人民政府,马福洪,宋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00867号原告睢宁县庆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睢宁县庆安镇三闸街61号。法定代表人金永超,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吴云甫,男,1966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新国。被告马福洪。委托代理人吉剑,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威,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杨志宏,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睢宁县庆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马福洪、宋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6050元。现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6050元,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睢宁县庆安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XX福人民陪审员 陆裕林人民陪审员 王冠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梦晗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82815,0)”《办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82815,20)”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