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武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武义县风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建卫、吴学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风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徐建卫,吴学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832号原告:武义县风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献平。委托代理人:张慧娇。被告:徐建卫。被告:吴学友。原告武义县风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卫、吴学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3年11月12日向武义县风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武义县风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廖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