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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尹某某,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沈某某,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