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尹某某,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沈某某,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