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萧民一初字第02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莉与郝桂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郝桂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2903号原告:张莉,女,1962年07月0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赵建亮,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桂莲,女,汉族,农民,1975年05月27日生,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郝桂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莉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