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执行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建伟与被执行人谢兴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伟,谢兴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冯建伟,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谢兴沛,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冯建伟与被执行人谢兴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谢兴沛拖欠申请执行人冯建伟印花材料款46000元分七期偿还。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仅支付第一期10000元的货款,现尚欠申请执行人36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5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飞跃审 判 员 谢良荣代理审判员 邱长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