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567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西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鄂尔多斯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北路4号街坊。法定代表人乔利光,负责人。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红艳独任审判。因被告鄂尔多斯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西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合约书1份(含电(扶)梯供货合同及电(扶)梯安装合同各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5台并委托原告下属安装维修分公司安装,合约款共计950,000元,其中货款为799,000元,被告最迟应于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七日内付清,且如果被告未按约偿付货款,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货款总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等。合约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所涉5台电梯已经全部出货、安装完毕,并于2010年8月29日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和全部安装款,尚欠货款39,950元迟迟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39,95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39,950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合约书1份(含电(扶)梯供货合同及电(扶)梯安装合同各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27日签订合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5台并委托原告下属分公司安装,合约并对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电梯安装竣工移交证明书1份,证明本案所涉5台电梯已全部出货并安装完毕,并于2010年8月29日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被告付款条件成就。被告鄂尔多斯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电(扶)梯供货合同第3.4条付款方式的约定,结合2010年8月29日本案所涉5台电梯全部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故被告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尚欠货款39,9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期限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货款39,950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950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85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慧代理审判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胡正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