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尾中法民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顺建筑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汕尾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同顺建筑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汕尾分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民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同顺建筑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宁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顺华,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汕尾分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法定代表人:陈国才,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少锋,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揭西县。法定代表人:蔡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少锋,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同顺建筑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汕尾分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汕陆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市同顺建筑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顺华,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蔡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3)汕陆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黄仕泽审判员 林淑娟审判员 朱小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文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