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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冯某某与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冯某某,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冯某某。法定代理人冯某甲。被执行人宋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114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甲被横山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