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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3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邓林帆与栗玉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林帆,栗玉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3059号原告邓林帆。被告栗玉军。本院受理原告邓林帆与被告栗玉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栗玉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栗玉军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是邯郸市复兴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是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邓林帆要求被告栗玉军返还原物,被告栗玉军的居住地是邯郸市复兴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栗玉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继英审判员  李玉生审判员  安何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