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商终字第15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楼兴建与周一江、沈益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一江,楼兴建,沈益明,嵊州市甘霖镇天天五金机械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一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楼兴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益明。原审被告:嵊州市甘霖镇天天五金机械配件厂。负责人:沈益明。上诉人周一江为与被上诉人楼兴建、沈益明、原审被告嵊州市甘霖镇天天五金机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一江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一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张淑英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