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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海超与王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超,王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081号原告陈海超。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超与被告王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超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海超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