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海超与王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超,王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081号原告陈海超。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超与被告王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超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海超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