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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予敏与被告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予敏,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张予敏,女。被告李海涛,男。本案在审理原告张予敏与被告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予敏以找不到被告李海涛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予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予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予敏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清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