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淇滨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轻腾轻工设计工程承包公司鹤壁直属分公司与鹤壁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轻腾轻工设计工程承包公司鹤壁直属分公司,鹤壁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河南省轻腾轻工设计工程承包公司鹤壁直属分公司。负责人杨国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鹤壁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勤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河南省轻腾轻工设计工程承包公司鹤壁直属分公司与被告鹤壁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轻腾轻工设计工程承包公司鹤壁直属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保平审 判 员  霍璐婷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