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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06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纪士卫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纪士卫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6383号原告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岭。被告纪士卫,男性,年龄50。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士卫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娄月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