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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743号原告高某某,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诉讼代理人杨明智,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某某,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娟莉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