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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显斌与被告李才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斌,李才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黄显斌,男,汉族,住富顺县怀德镇。委托代理人高仕萍,泸州市江阳区通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才彬,男,汉族,住泸县潮河镇。委托代理人左良成,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鲁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显斌与被告李才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永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俊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