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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杨根绪与刘文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根绪,刘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杨根绪,男,生于1957年2月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大坪村1组004号。被执行人刘文会,男,生于1967年2月20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西庄村5组127号。本院在执行杨根绪与刘文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文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赔偿7310元,案件受理费124.5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督促本案已全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