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杨根绪与刘文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根绪,刘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杨根绪,男,生于1957年2月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大坪村1组004号。被执行人刘文会,男,生于1967年2月20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西庄村5组127号。本院在执行杨根绪与刘文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文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赔偿7310元,案件受理费124.5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督促本案已全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