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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曾春梅与陈秀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梅,陈秀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曾春梅。被告陈秀文。委托代理人于宝泓,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0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曾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春梅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哲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琼(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