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39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林丽清与郑健勇、凌平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939-1)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清,郑健勇,凌平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939-1号原��林丽清,住福安市。被告郑健勇,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凌平锐,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清与被告郑健勇、凌平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50万元,原告林丽清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凌平锐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新阳路x号房产(房产证号为001**号),并提供由案外人林丽碧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城南街道南湖花园x区x号x单元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丽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凌平锐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新阳路x号房产(房产证号为001**号)。二、查封案外人林丽碧所有的位于城南南湖花园x区x号x单元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福安市房权证城区城南字第000**号)。本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