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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美云与被告陈志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云,陈志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张美云,农民,住涉县。被告陈志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云与被告陈志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云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美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美云负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