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美云与被告陈志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云,陈志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张美云,农民,住涉县。被告陈志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云与被告陈志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云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美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张美云负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