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4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韩哲与华狄飞、郑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哲,华狄飞,郑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077号申请执行人:韩哲,农民。被执行人:华狄飞,农民。被执行人:郑国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韩哲与华狄飞、郑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华狄飞、郑国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岑其英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华狄飞、郑国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华狄飞尚欠申请执行人韩哲借款100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代理费4000元,被执行人郑国强对被执行人华狄飞应给付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2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0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