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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祥兴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兴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承办人:莫伟文审判长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批示拟稿人:莫伟文2013年11月20日校对:印发份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0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3年5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凌晨零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莲花世纪城按摩中心门口路边将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挂包里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1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9.27克)、黄色晶体状物质1瓶(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3.87克)、红色药片一瓶(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80克)、白色晶体状物质1盒(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41克)、褐色块状物质1盒(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34克)、白色晶体状物质1瓶(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2.65克)。2013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提供自己所居住的珠海市香洲区河畔豪庭小区6栋1单元203房给甄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吸食毒品。2013年3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提供自己所居住的珠海市香洲区河畔豪庭小区6栋1单元203房给甄某、陈某等人吸食毒品。另查明,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因吸毒于2013年5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甄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理化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祥兴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审 判 员  姚 峰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