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非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刘学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非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执行人刘学军,男,汉族,无职业,住梨树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梨行初字第6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梨行初字第6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福柱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卞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