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袁媛与徐州市天澳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杨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媛,徐州市天澳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睢民初字第02423号原告袁媛,女,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徐州市天澳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八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权纲,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光,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原告袁媛与被告徐州市天澳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澳公司)、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澳公司、杨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媛诉称:被告天澳公司于2013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用途为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期7天,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三。该笔借款由被告杨光担保。经原告催要,被告天澳公司已偿还本金50万元。余款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澳公司偿还借款25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天澳公司、杨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天澳公司于2013年6月2日与原告袁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袁媛向被告天澳公司提供借款300万元,日利率0.3%,使用期为2013年6月3日至6月9日。该笔借款由被告杨光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6月3日,原告如约将300万元汇入被告天澳公司账户,天澳公司出具收据。借款到期后,被告天澳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余款25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引讼争。诉讼中,原告自愿请求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袁媛与被告天澳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袁媛与被告杨光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袁媛与被告天澳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天澳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其未及时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袁媛与被告杨光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成立、有效,双方就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作出明确约定,被告杨光应对被告天澳公司向原告袁媛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澳公司追偿。关于原告袁媛诉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市天澳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袁媛借款2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3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杨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市天澳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00元由被告徐州市天澳工业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杨光负担(鉴于原告袁媛已预交,二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晓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