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陈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叶桂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