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凤山与被告许春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德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2月25日到德化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闽德结字010803046号。2009年9月28日生育婚生女黄佳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无法相互沟通,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结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黄佳榆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满18岁,就学、医疗等费用以实际发生时由双方均摊承担;3、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被告许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2月25日到德化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闽德结字010803046号。2009年9月28日生育婚生女黄佳榆。2012年12月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1月10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作出(2013)德民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3)德民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生效证明书及原告的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系相识后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原、被告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致夫妻关系逐渐疏远、恶化。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撤诉后,原、被告双方夫妻矛盾未能化解,夫妻关系仍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孩黄佳榆由其父亲黄某某抚养较为适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可酌情按每月500元予以支付。婚生女孩黄佳榆的教育费及医疗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黄佳榆由原告黄某某抚养,被告许某某应自2013年11月份起,在每月的30日之前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黄佳榆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竞东附:一、判决书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