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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544号原告马某,女,住富平县齐村镇。委托代理人,张彦龙,富平县庄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卫某,男,住富平县庄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文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文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