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申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新方职业培训学校与南宁市久久营销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蒋秉睿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9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宁市新方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南宁市东××号××和××空间××楼。法定代表人:陈陆文,该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修旺,该校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久久营销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楼××/××座。法定代表人:戴海林,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蒋秉睿,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南宁市××乡塘区××大道东××区××单××房。再审申请人南宁市新方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新方职业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南宁市久久营销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蒋秉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方职业学校申请再审称:1.二审裁定程序违法。本案在开庭前,其反复询问是否按时开庭,得到明确答复是由于本案另一当事人没有送达开庭传票,需要其支付公告费公告送达,其也按照法庭提供的账号交纳公告费。因此,其有正当的理由不到庭,法庭一方面通知其择期开庭另一方面又以不到庭为由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2.二审裁定由于程序违法,剥夺其二审的辩论权利,致使一审错误的判决得不到纠正。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新方职业学校收到二审法院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是2013年9月17日。在开庭前,法院有书面通知改变开庭时间,新方职业学校亦无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调整开庭时间。故新方职业学校作为上诉人应当按照开庭传票通知的时间按时到庭参加开庭。新方职业学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新方职业学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新方职业学校于2013年9月18日缴纳公告费的行为,不是其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本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方职业学校若认为一审判决有误,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综上,新方职业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宁市新方职业培训学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莉代理审判员 朱燕峰代理审判员 蒋新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