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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彭加明与邓伟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加明,邓伟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32号原告彭加明。被告邓伟鹏。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加明诉被告邓伟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彭加明负担。审判员  程朝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