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锡正、黄岩德立工艺品厂与黄岩德立工艺品厂、赵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锡正,黄岩德立工艺品厂,赵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1153-1号原告:曹锡正。委托代理人: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岩德立工艺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桥家浦。法定代表人:赵德军,该厂负责人。被告:赵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锡正为与被告黄岩德立工艺品厂、赵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锡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曹锡正负担。审 判 长 郏笑笑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赵云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