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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右执字第3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凌云县XX镇XX区XX区XX号。被执行人郁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XX路XX山庄XX号。本院在执行熊XX与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09)右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陆建华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平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