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非诉行执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昆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伍春林,戴明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非诉行执字第0003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昆山市环庆路958号,组织机构代码01418943-0。被执行人伍春林。被执行人戴明侠。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执行人伍春林、戴明侠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昆非诉行审字第00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445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462元,余款179994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2013)昆非诉行审字第002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财产调查材料等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昆非诉行审字第0020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建钢执行员 黄荣方执行员 杨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