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23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12-26
案件名称
车锡昌、张喜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车锡昌;张喜训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390—1号申请执行人:车锡昌,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住淄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喜训,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淄川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喜训或以其配偶徐群名义的银行存款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宓远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