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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丽与被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丽,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37号原告王小丽。被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丽与被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丽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王小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