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紫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2014)紫执字第00029号邱某某诉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紫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某某,男。邱某某诉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6月5日所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常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邱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以已与常某某协商处理还款事项,常某某已主动还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已主动交纳执行费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紫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纪晓英执行员 吴斯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