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蔡某某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蔡某某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83号申请人聂某某,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蔡某某,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2013年10月15日,申请人聂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作出的101年度婚字第555号家事判决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对聂某某与蔡某某离婚一案作出101年度婚字第555号家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作出的101年度婚字第555号家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聂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