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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民初字第18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民初字第1874-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徐某某,女,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徐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徐某某经常居住地在苍山县车网镇桥庄村,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从原、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看,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徐某某在济南市公安局姚家派出所在2012年5月办理暂住证为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户籍证明信》上登记的“在济居住地址”为“济南市,属本院管辖区域,为此,提供了姚家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被告徐某某则认为,《户籍证明信》上登记的“在济居住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东段北”系当时自己为学车办理的暂住证登记的住所,被告徐某某在学习结业后已经回到原籍苍山县车网镇桥庄村生活居住,为此,提供苍山县公安局车辋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及苍山县车网镇桥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虽然在2012年5月在济南市办理暂住证,但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办理暂住证后连续在济南市,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徐某某经常居住地在苍山县车网镇桥庄村,因此,被告徐某某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进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秀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