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殷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殷执字第21-4号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吕某,女,1974年11月24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素霞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冻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苏富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