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磁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学霞、张志峰为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学霞,张志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磁民初字第158号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学锋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国强,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付生,磁县岔口信用社主任。被告赵学霞,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磁县陶泉乡中岔口村人。被告张志峰,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馆陶县徐村乡西马兰村人。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学霞、张志峰为借款合同一案,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韩建平审 判 员 郭继鸿人民陪审员 索广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