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特字第13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瑞萨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萨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石起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特字第13232号申请人瑞萨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8街7号。法定代表人森健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霞,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瑞萨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人事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芳,女,1985年9月2日出生,瑞萨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人事部主管。被申请人石起超,男,1986年6月9日出生。申请人瑞萨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萨公司)不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作出的京劳仲字(2013)第385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瑞萨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汪霞、李文芳,被申请人石起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9月,市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决:瑞萨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起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瑞萨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主要理由是:被申请人石起超在宿舍吸烟,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直径25.5CM且已盛满烟头的烟灰缸后离开宿舍去上班,致使烟灰缸着火,火灾报警器报警,宿舍管理员等人及时将火扑灭。我公司依据《公司就业规则》A级处分的X条等规定解除与石起超的劳动合同有充足的法律、公司规章制度及事实依据,市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作出的裁决有悖于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有问题。石起超同意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瑞萨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撤销仲裁裁决之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瑞萨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劳仲字(2013)第38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瑞萨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代理审判员 张锦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