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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民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森代与周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代,周利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李森代,居民。被告周利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代与被告周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代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森代诉被告周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饶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