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民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森代与周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代,周利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李森代,居民。被告周利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代与被告周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代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森代诉被告周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饶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