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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杜军与顾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顾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杜军。被告顾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军与被告顾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军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军负担。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