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史升明等19人与东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升明等,东阳市规划局,浙江康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金行初字第14号原告史升明等19人。诉讼代表人史升明。诉讼代表人虞金明。诉讼代表人单津。诉讼代表人曹晓明。原告史升明等19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平远。被告东阳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吕指江。委托代理人叶昆统。委托代理人何国通。第三人浙江康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敏。委托代理人朱胜平。原告史升明等19人诉被告东阳市规划局、第三人浙江康成实业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升明等19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升明等19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升明等19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升明等19人承担。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单晓剑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丹原告史升明等19人基本情况:原告史升明,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5号。原告虞金明,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阳市城东街道湖店村下严2-12号,居住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1-11号。原告单津,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阳市吴宁街道振兴路336-1号,现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1-10号。原告曹晓明,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1-6号。原告楼斌斌,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1-1号。原告徐小芳,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阳市吴宁街道解放路14号,现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1-13号。原告韦青,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建设路10号,现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1-3号。原告杜美仙,女,196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华山路66号,现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1-12号。原告单健,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1-8号。原告任仲华,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焕山神道门村。原告单献强,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9号。原告曹晓良,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1-7号。原告任端华,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焕山神道门村。原告吴洵庭,男,193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1-9号。原告单国民,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1号。原告王玲,女,195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7号。原告任继华,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焕山神道门村。原告吴福仙,女,193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3号。原告钱飞华,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针路11-2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