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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民特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特字第91号申请人彭甲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道法民特字第91号申请人彭甲,男,汉族,19XX年X月X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四马桥镇XXXX。委托代理人彭乙,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四马桥镇XXXX。申请人彭甲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彭甲诉称:被申请人王某系申请人彭甲的儿媳,2010年3月申请人彭甲的儿子彭丙因病死亡,被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7月外出一直未归,现申请人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王某失踪。经本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四马桥镇XXXX。被申请人王某系申请人彭甲的儿媳,2010年3月申请人彭甲的儿子彭丙因病死亡,被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7月外出一直未归,现经道县四马桥镇XXX村委会及道县XX镇人民政府查实已下落不明。被申请人王某与彭丙的小孩彭1生于2001年10月6日,彭1生于2003年10月10日,彭3生于2005年12月4日。三个小孩一直由祖父彭甲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14日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某为失踪人;二、指定彭甲为失踪人王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忠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