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四川泛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先铭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泛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先铭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泛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上南大街49号。法定代表人潘思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坚(特别授权),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倩(一般授权),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先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云升(特别授权),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泛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太平洋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先铭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泛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坚、汪倩,被上诉人黄先铭以及委托代理人李云升,到庭参加诉讼。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庭外和解申请并获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当事人和解时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小玫审 判 员 李永晴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