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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魏正武、张少伶与魏正平、胡德芬、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正武,张少伶,魏正平,胡德芬,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中国华戎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魏正武。原告张少伶。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晰,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魏正平。被告胡德芬。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毅,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授权被告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跃武,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华戎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强。委托代理人曾兵,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魏正武、张少伶与被告魏正平、胡德芬、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中国华戎控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正武、张少伶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魏正平、胡德芬系原告魏正武的亲兄嫂。1966年原告魏正武夫妻与母亲程智华及其他兄妹入住被告中国华戎公司职工宿舍。1978年被告华戎公司职工宿舍拆旧建新,在居委会的协调下,于1980年共同研究决定将诉争房屋租给原告一家人居住使用,居住至今达32年之久。被告魏正平在1988年调入中国钢铁炉料西南公司后获得福利���一套,面积为102.15平方米,地址时成都市青阳区东门街。根据国企福利分房政策,企业职工夫妇二人只能享有一套福利房,魏正平在享有中国钢铁炉料西南公司福利分房后,不应当再享有其他单位的福利分房。2012年5月,被告故意隐瞒原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恶意串通,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损害了原告承租32年之久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二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签订的位于成都市东风路北二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确认原告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华戎控股有限公司将单位所属的房产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被告魏正平的行为,系单位处分内部房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该案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至于被告中国��戎控股有限公司将单位所属的房产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被告魏正平是否符合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可找有关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正武、张少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正武、张少伶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