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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辖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亿高微波公司诉被告王坤侵权责任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南京亿高微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王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民辖初字第52号 原告南京亿高微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高微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3539-x,住所地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孙良俊,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丁人,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毅,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坤,女,汉族,1977年6月14日生,户籍地山东省平原县,住济南市。 本院受理原告亿高微波公司诉被告王坤侵权责任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且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纠纷发生地均在济南市历城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认为,本案为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发生地在鼓楼区,故鼓楼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平原县恩城镇西关村101号,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历城区,并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加以证明,该地区不属本院管辖。审理中,原告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在鼓楼区,因其提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坤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玫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