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少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叶某与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少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叶某甲。被告:郭某。原告叶某甲诉被告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红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郭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乙,2007年郭某提出离婚诉讼,2007年7月13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与叶某甲离婚,双方的婚生女儿叶某乙由郭某携带抚养,并由郭某负担女儿的全部抚育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时止。但实际上自女儿叶某乙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的父母携带抚养,即使2005年12月20日至2010年7月20日我服刑期间,也是由我的父母代为照顾女儿叶某乙,郭某也没有携带抚养过叶某乙,2010年7月20日我出狱后,就一直由我照顾女儿至今。从女儿叶某乙出生至今,郭某从来没有携带抚养过女儿,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后经与郭某协商,郭某自愿放弃对女儿叶某乙的监护权,将女儿叶某乙的抚养权归我,并由我抚养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归原告,原告愿意负担女儿叶某乙的全部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郭某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甲与被告郭某于××××年××月××日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乙。2007年6月郭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荔法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与叶某甲离婚,婚生女儿叶某乙由郭某携带抚养,并由郭某负担女儿的全部抚育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时止。原、被告离婚后,女儿叶某乙事实上由原告叶某甲及原告的父母携带抚养至今。本院认为,叶某乙是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女儿,女儿由哪一方抚养,应由双方协商。虽然原、被告离婚诉讼时法院判决女儿叶某乙由被告郭某携带抚养,但2007年8月原、被告离婚后至今,叶某乙实际上由原告携带抚养,故原告要求变更女儿叶某乙由其携带抚养,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现原告表示愿意负担女儿叶某乙的全部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是可行的,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故视为被告放弃一审程序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叶某甲与被告郭某的婚生女儿叶某乙变更由原告叶某甲携带抚养,原告叶某甲负担女儿叶某乙全部抚养费,至女儿叶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红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小倩吴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